引言
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的英国农村,这是一种十分具有代表性的组织,这种组织可以把乡村的人都团结起来,无论在维护社会秩序,还是发展乡村生产,或者提高乡村自治力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这种村庄共同体的出现,很多专业也不同的看法。
宋寰先生曾经说过:
“(村庄共同体)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之内,只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才使农村公社制度走向瓦解。”
村庄共同体的出现,其实并不是古代社会共产制度的一种残留,不过也不少中世纪重新出现的体重产物,是因为有了古代村落基础上,又融合了全新的当时的社会元素而发展形成的一种属于中世纪却又不只属于中世纪的产物。
一、中世纪村庄的形成的起源就是古代村落,古代村落让中世纪村落吸取了很多的经验和想法,但是中世纪村庄并不是古代村落的翻版,他们是既有联系又是有区别的两个个体。
考古学家曾经在不列颠的土地上发现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古代村落的遗迹,这些小村落,在时间上看,大约是从1世纪到4世纪左右的,这些村落规模非常小,一般是由当时的自由民和农奴组成的,他们可以自己耕种土地,也可能会给奴隶主服劳役。这些小村落,很可能就是与中世纪村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英国乡村社区》这本书里曾经提到过这样的说法:
“英国的核心型(nucleated)村庄是在早期马尔克公社的基础上,由分散的小屯逐渐发展而来。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村子占主导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
首先,在古代村落和中世纪村庄的产生区域看,中世纪村庄应该是在一些古代村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为古代村落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小的零散的居住点,这些小地方多半是分布在比较不集中的地方,而中世纪很多村庄,距离这些居住点都很近。
克里斯托夫·泰勒曾经说过:
“布里克斯沃斯的小居民点可能多达30个或40个,保存下来并被发掘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其次,如果从耕种的角度来看的话,中世纪当时流行的敞田制,其实也不中世纪自有产生的制度,也源自与古代社会。在当时,敞田制作为一种比较常用的耕种体质,其实在4、5世纪的时候就已经有了。
这些体制随着发展越来越先进,越来越人性化,甚至已经出现了很多休耕地。当时人们种植的农作物也很丰富,不光有小麦、大麦、燕麦,还有豌豆等一些粮食作物,而且当时的人也饲养牲畜,牛、羊、马饲,农牧混合的经济已经比较长输了。
所以无论从地理位置活动区域还是耕作方式,其实中世纪的村庄都古代村落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他们也有着很大区别,不能说中世纪村庄就是古代村落的延续。那是因为古代的小村落的组成结构非常远大,多半是由一个父权大家族组成的。
这些小村落,每个村落都是一个家庭整体。而现在的这些村落,其实并不是由学琴方式组成的。而是由很多家庭独立有统一,组成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村落。以前的村落是血缘关系构成的,现在的村落是地域关系构成的。所以他们是有明显去区别的两个个体。
二、敞田制,对于村庄共同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制度。敞田制的村庄,是当时村庄共同体的最初阶段,这种敞田制的形成和发展,直接决定了村庄共同体的发展,对于中世纪村庄的影响力巨大。
敞田制是9世纪前后,在英国很多农村地区重新出现的一种田地制度,主要出现在村庄里,在经济模式上看,这种制度是农耕结合的一种经济模式。这种制度不仅仅着眼于农作物的栽培,也会保留放牧的习惯。农耕与放牧相结合,寻找更适合土地的发展方式。
而从耕作角度上看,这是一种以条田为形式来实行的耕作制度。条田就是每家每户都会得到一个土地面积相等的条状的田地,在这个田地里耕种,这个田地也是呈插花的形式分布的。
在威廉·霍尔兹沃斯爵士的《英国法律史》上曾经说过:
“直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敞田制的经营模式之下。”
而敞田制的形成方式,有以下两个条件:
农牧混合经济模式不断扩大英国的农牧混合,我们可以从上文中看到,在4世纪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个习惯了。只不过其实一直没有大面积推广。但是随着盎克鲁·撒克逊人进入不列颠之后,这种农牧结合的方式倒是受到了他们的欢迎。所以他们将这种方式推广壮大。
首先他们努力发展农业,让农业在不列颠的土地上尽可能的耕种。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放弃畜牧业,与其是一些特别不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方,出现了一些畜牧业为主的村庄。所以农牧相结合的这种方式,在英国开始被大力的推广,已经变得十分普遍了。
条田制的产生10世纪前后,真正激发英国农业发展的是人口的不断增长。
埃利奥特曾经说过:
“大量的,正在膨胀的人口是农业变革的先决条件,它迫使人们需要更加有效的耕作他们的土地。”
这时候农业的变革需要尽快实现,所以人们选择了两种比较方便快捷的方式。一种是在村庄内部分割土地,来解决人和地的关系;另一种方法是开垦新的荒地去决绝农业与村庄的关系。
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分割村内的土地已经不足够人们使用了。于是他们开始去外面垦荒在垦殖获得的土地,就开始平均分配,这也就是条田的产生,随着越来越多荒地被垦荒,成为了耕地,敞田制的村庄也越来越多。
三、村庄共同体的最终形成,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人们泉流与义务相结合进而形成的一个存在。所以当时的村庄共同体中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个是权力的形成,另一个就是承担的公共义务。
著名历史学家戴尔曾经说过:
“是指生活在一个特定区域内的人们,能够有效的组织起来去控制使用资源(通常是土地和牧场),并且能够集体承担来自上一级机构(例如国家)的役务。”
村庄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共同体,更重要的就是相应的权利也义务。公共权力的形成和集体义务的承担,这是乡村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特征。
公共权力的形成这种权利是一种公共的,并不是私人占有的。这种权利重要指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在还没有开垦过的土地上有的一定权利。所有村民都可以去使用那些村庄周围的没被人开垦过的森林、草地和荒地。
另一个是开垦地上的公共权力,当秋收以后,所有的村民都可以在没收干净的庄稼地上放牧。这些群里就是敞田制时期人们所应该享有的公共权力。
在没被人开垦过的荒地上的权利是自古就有的,然而这种在开荒地上的公共权力,却是后来才产生的。因为没有被铲除掉的庄稼剩余部分,可以作为牲畜的饲料,而牲畜在吃食的同时,也会为农田的土壤增加肥料。
瑟斯克曾经说过:
“在共有地上放牧显然是便利的,因为它消除了繁杂而又令人厌烦的限制绵羊以及栓系大牲畜的麻烦。”
承担公共义务在诺曼征服以后,中央集权加强,王权对地方也逐渐收紧管理方式,所以很多村庄开始接到分派的任务,这些任务是一个小村庄没办法完成的,所以这些小村庄开始逐渐的聚集变大,逐渐成为了一个成熟的大村庄。这样才能具备完成国家布置工作的能力。
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维尔》一书中曾经提到过:
“领主也希望他们的佃农能够团结合作,通过共同承担自营地上的犁耕劳役,或者是共同参加秋收役务,有时还通过集体征税(比如塔利税就是把佃农作为一个整体来征收的)等形式把他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随着敞田制的形成,村民们拥有了公共权力,也由于村落的逐渐形成,他们可以聚在一起完成国家分派的各项任务。这些就是组成了村庄共同体的模式。也是人们关系越发稳定的原因。
村庄共同体,为当时的英国产生了很多的影响,首先,让很多人个体的权利得到了系统的保护,由于村庄共同体的形成,所以他们可以免受领主的过度剥削。而也为很多农民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其次,村庄共同体的出现,奠定了他们地方自治的基础,有了一定的权利,他们可以额通过自己的讨论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
而且这种村庄共同体,也成就了当时中世纪的私有共享的混合土地所有权。所以很多人认为,在中世纪的乡村组织是十分重要的基层组织,而村庄也是比较高级的一个社会组织,它已经不同于原来的古代村落,而是代表人类古老文明的一个新的阶段。它的形成有利于中世纪农村的发展,也利于乡村秩序的产生。
参考文献:
《英国法律史》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野外农业起源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