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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4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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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不包括红曲米。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可分为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如玉米糁、玉米粉、玉米自发粉等)、米粉(如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等)和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燕麦片、豆粉类(如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等)、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杂面粉、混合杂粮粉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等)、发酵面制品(如发酵面团、花卷、馒头等)、米粉制品(如河粉、糍粑、米线、(广西)米粉等)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干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意大利面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抽样要求: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熟制预包装食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熟制品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1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4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生制品、无包装食品以及从流通环节、餐饮环节分装的样品,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熟制品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检验项目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1-4。

表1-4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

4.5.1.2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1-5~1-7。

表1-5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检验项目

表1-6米粉检验项目

表1-7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

4.5.1.3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见表1-8~1-11。

表1-8生湿面制成品检验项目

表1-9发酵面制成品检验项目

表1-10米粉制品检验项目

表1-11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

检验应注意事项: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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