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小水答网友问”又与大家见面啦!这期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大麦
设置排污口不仅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还需要水行*部门批准吗?
小山小水答:
年机构改革,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尚未修改前,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组建后的生态环境部承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省、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曹晓凡
水法第67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谁优先适用?
小山小水答:
按照《行*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存在违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附:《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行*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供稿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张冰
审核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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